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当将保证人和物权担保人作为共同的担保人对待。即此时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应为共同被告。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担保人只在所提供物的价值范围内与人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