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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房屋能解押吗?此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对于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张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抵押权的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手段方能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抵押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丧失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且此时如果不赋予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的权利,则会出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权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不能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
关于执行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答及法律依据担保人对债务人提起的是“无因管理相对之诉”。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利于主债务人,且不违反主债务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则担保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给付款项、利息及必要费用。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施行后,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区分借款支付账户变更对债务的加重或减轻,于变更不可分加重债务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基础丧失规则。变更致可分加重时,免除加重部分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他人处置禁止;变更致不可分加重时,免除全部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交易基础丧失。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亦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一旦进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哪些风险?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能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依据借条、转账明细等主张借贷关系,借款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原告李某虽提供《借条》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其只提供其中15万元的借款交付凭证,对于其主张的给付被告杨某另外1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杨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存在明显矛盾,故李某对于该笔15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现杨某未归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
借款人涉嫌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认定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三方协议,约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在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该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该行为不属于代为履行,而应根据三方协议中原债务人是否明示不再履行该债务来确定第三人构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停工,因此造成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证明停工损失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