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都希望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钱,然而,在这个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或法律疑点,处理不当或者认识不准,都会影响案件走向和进展。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到期债权”。
执行程序中,什么情况下能抵销债务?债权人在面对互负债务时,应充分考虑抵销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进行抵销,此权利行使无需对方同意。赵某虽主张其劳动报酬优先,但在未进入特定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并无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在符合抵销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通知赵某进行债务抵销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房抵债受让人优先受偿权问题辨析承包人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为具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超级优先权中主体为个人的构成要件,不享有超级优先权。需要考虑的是,在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及多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合的情况下,若某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以不动产抵顶欠付的工程价款,此种类型的以房抵工程款债权能否优先于其他工程价款而受偿呢?对此,需要结合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
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为小贷公司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并为其他主体违规提供通道服务的案例。法院在查明哈尔滨某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与青岛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为青岛某公司发放贷款提供通道服务的基础上,认定青岛某公司无对外发放贷款的资格,其通过债权受让的形式借用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资质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孟祥解释,这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以物抵债裁定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暴力催收乱象频发背后,是网贷平台违规、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通讯录信息;建议监管机构严格落实现行相关规定中关于网络借贷类App需要获取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禁止网贷平台违规、过度收集借款人信息,同时继续完善针对暴力催收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对暴力催收行为及贷款黑中介要做到应查尽查、及时打击。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合集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案涉借条出具至起诉之日已近30年,原告未提供主张权利的证据,也未提供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故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应依法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