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代理"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汪某是个普通职员。一天,汪某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在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成重伤,被送到医院以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汪某要求肇事司机作出赔偿,遭到拒绝,汪某于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汪某出院后还在康复期,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参与诉讼活动,便委托律师刘某“全权代理"此案。那么,“全权代理"究竟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律师说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代理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后一种要求委托人授权具体事宜,要写清楚。 “全权代理"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而是一种限制授权。本案中,汪某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本案的诉讼,应该是希望代理律师可以不必事事请示自己,而较为独立地处理此案。那么,汪某应该将授权的范围确定清楚,而不是笼统地授权,否则,代理律师得不到相应的授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