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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对于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采取拘传,这是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然而,就实体而言,对于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告或者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实体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一方常常不到庭,由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对借据或者其他证据提出异议,法庭无法确定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法院均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发生实体法上的“失权”效果,即相应的实体权利丧失。民事实体法上的失权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其履行义务者,基于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0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在诉讼法上,同样适用失权原理,“可期待当事人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而其未提出者,他造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不提出,故该攻击防御方法之提出产生失权效果”。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强化失权效果,且明定当事人负有依据诚信原则促进诉讼义务,“基于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应认当事人对于他造及法院负有适时提出义务,就攻击防御方法之提出时期,应受相当之制约,基此,新法分别情形课当事人负一般性及个别的诉讼促进义务,且为落实有关诉讼促进义务之规定,贯彻诉讼促进之要求,新法同时增修相关规定,强化失权之制裁”

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陈述而未到庭的,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确立的法定出庭义务,应受制裁,其请求权应予驳回,或者抗辩权应被认定不成立。比如,在借条上故意不签真实姓名或者故意将姓名写错,从而否认借款事实,通过其他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质证。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应适用“违反诚信者无抗辩”之原理,支持另一方的主张。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失权效果,以保障当事人促进诉讼义务之履行和借贷事实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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