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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砍头息”是指预先从本金里扣除的利息,也就是借款人在给付款项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作为预先支付利息的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九民纪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相关司法实践中,对于砍头息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法院从形式公平的角度加以考量,其直接对预先扣除的定义作出认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即借款人收到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一致作为砍头息的判断标准;有的法院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判断利息支付时点、支付方式是否不当,是否会影响借款人实际支配本金的范围,是否会影响借款人利用本金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