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但出借人只选择主张其中一项的,是否仍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的限制?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还是所谓“其他费用”,都有相同的司法保护上限计算标准,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但对应的计算基数不同,借期内利息以全部借款数额为基数,逾期利息或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逾期的借款数额为基数,其他费用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的情形下,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无论是一并主张三项,还是一并主张其中两项,或者只主张其中一项,其最终给付结果都要受到限制,即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