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姬某陆续向王某借款178.6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据。因姬某个人征信问题无法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赵某将其两个银行账户出借给姬某。姬某通过其中一个银行账户接收借款145万元,另一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利息。后王某要求姬某偿还借款,姬某未偿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姬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赵某在145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与姬某具有亲属关系,赵某明知姬某的银行账户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仍多次、长期向姬某出借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款项、偿还利息,对其所有的银行账户疏于管理。综合赵某与姬某的关系、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赵某的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认定赵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赵某在姬某未能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在借款本金1403891.61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本案中,赵某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给他人造成了风险和损失,审理法官基于赵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其在借款本金1403891.61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生活中,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屡见不鲜。绝大多数出借人认为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亲戚朋友使用,并没有支配银行卡,与自己没有关系。此案提醒公众,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规,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避免因出借账户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作者:盛圆圆
来源:菏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