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5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闽民再10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