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按照《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变相承认了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合法权益。将事实婚姻的效力确认到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而非溯及到双方同居时起,避免了将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认定为合法婚姻现象的发生。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事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此期间对外借贷,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