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期间网贷 在家妻子应否担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程兰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在外办理网贷且未能按时还款,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年3月,王某与储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夫妻二人向某银行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随后丈夫王某外出打工再未回归家庭,该房贷一直由在家妻子储某偿还,未出现逾期情形。
在夫妻二人不和分居期间,丈夫王某又私自向上述银行线上办理了13万元的网贷,妻子储某并不知情。该网贷合同载明,出现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此后,由于王某办理的13万元网贷逾期,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网贷并宣布二人的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该银行的13万元网贷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储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银行也无权宣布案涉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王某与储某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本案中,13万元贷款仅为王某一人所贷,妻子储某并未参与。2015年房贷合同借款一直由妻子储某偿还,无证据表明王某所借的网贷是用来偿还房贷,因此该13万元网贷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款项。此外,本案也无证据表明网贷实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借,事后也没有受到储某追认。尽管网贷合同约定,若网贷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应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但2015年所签的房贷合同涉及储某,如果宣布房贷合同提前到期则损害了储某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当遭遇类似情况时,婚姻中的未举债方不必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已经公正合理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的风险,更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安全。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