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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欠条形成于离婚之后,但债权人债务人主张该欠条载明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配偶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8-03-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欠条形成于离婚之后,但债权人债务人主张该欠条载明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配偶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提出应由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或债务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人民法院首先要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有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法院应结合言辞证据重构债务形成的经过,考察证据间的印证程度,查明涉案债务形成的时间、次数、金额、之前借(欠)条去向、是否存在归还部分欠款的事实,据以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并判断前债成立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欠条载明的债务形成时间时,应以欠条所证明的事实为准,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如有证据证明欠条载明的债务确系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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