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丈夫拖欠货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从事工程承包,曾向百川公司购买水泥,总价值195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百川公司水泥款51万元。因李某未能给付货款,百川公司提起诉讼。百川公司认为,上述债务形成于李某与其配偶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生活,共同家庭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王某有责任偿还,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案涉债务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归王某所有(婚后购买),男方李某经手的若干工程尾款全部由王某负责收回享有,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所经手的施工工程尾款的债权,由王某收回享有,表明王某从李某经手的施工工程中获得收益,也就是说王某从案涉债务的产生中享受到了利益,债务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为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实属应当。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仅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百川公司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再次,王某没有从事其他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从他人处受赠单独获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李某从事承包工程所得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涉案债务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对李某所欠的51万元 水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为共债共签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审查是否实际参与到生产经营,还要审查是否从债务中获有利益。本案中,王某从案涉债务中享有利益,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