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还款能胜诉吗?
——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01【裁判要旨】
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一方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若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借款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借款人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然具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无法举证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2【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3月21日原告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张某某转账6000元、10000元及5000元。后彭某某以其与张某某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未归还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还款。其中,彭某某主张因张某某妻子身患疾病,急需凑钱为其治疗,因此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同时彭某某称因当时借钱给张某某时考虑到其是用于救人,故未及时签订借条,后要求补签时张某某不愿书写,甚至否认借钱事实,彭某某无奈依法起诉。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借款事实不属实,微信转账是彭某某向其套现,转账后已将相应数额现金交付彭某某,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0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具有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彭某某主张张某某向其借款,仅提供双方微信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彭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已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完成其作为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4【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司法实践中,微信转账现已成为生活的常态,因此时常出现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方式向对方支付款项,没有借条而诉至法院的情形。单纯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0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问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借款利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协议。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除借贷双方间形成借贷关系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即是否支付借款利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问转账凭条能当借条吗?
银行汇款凭证并不等于借条。借条是指债务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是反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银行汇款凭单虽然能够体现曾经有过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
问
借款时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
1.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2.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3.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
问
借款人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吗?
借款人是否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影响其对出借人还款责任的承担。实践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实际用途不影响还款义务,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由签字的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问
如何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纠纷,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