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购产或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从事个人经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或者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但未出具借条,离婚时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通常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交付的事实。之前所述婚内借款的处理,均是建立在借贷事实明确的基础上,即有书面借条、双方自认或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借贷事实的存在。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家庭生活有共同经营管理的权利,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可以进行约定,对于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也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或者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既可以是夫妻协商一致共同从事家庭经营的结果,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单方赠与的结果。婚内借贷毕竟不是常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借贷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宜按照民间昔贷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