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进行清算?
由于担保债权人负有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此,其核算清算金额必须努力确保标的物评价额的正当陸。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评价额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因为作为市场主体,对于标的物的价格要比法官更理性,考虑得更周详,合意价格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司法绝不能以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为由予以阻碍。
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清算的方式或者说确定标的物价额的方式有三种:其一,采取拍卖的方式核定标的物价额,该种方法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拍卖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二,由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该种方法同样会因支付评估费用而消耗一定的成本,且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也主要是参照标的物的市场时价;其三,以该标的物的市场时价作为参考标准,该种方法既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又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属于一种较为妥当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