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随债权让与转移至受让人后,受让人遭受损害的,如何救济?
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随着债权的转让转移至受让人,但在实践中,会有一些情况下对受让人产生不利或损害,是否应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成为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后,债务人的抗辩权转移至受让人,由此产生的不利或损害应在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解决,不应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凡权利必有限制,为防止债权受让人因债务人的抗辩受到不利或损害,应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笔者认为,债务人得以对受让人行使抗辩权是基于债权转让是债权主体的变更,并非债的内容的变更,在债的同一性原则下,债权让与生效后,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原债权人退出所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应随债权的让与转移至受让人,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这一制度,是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所设。
但是,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如在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有不主张抗辩权与抵销权行使的协议。原债权人可能出于实现债权流转的目的,与债务人达成,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不得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和抵销权的协议实践中,对该类协议的效力存有争议。笔者认为,该种协议应视为债务人对自身权利的抛弃,该协议生效后,债权让与发生的,债务人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的,应视为违反协议约定。另外,对于债务人提出抗辩权的时间亦可以有所限制,尤其在债权被多次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在接到让与通知时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抗辩为宜,否则可能有碍于受让人债权的实现。实务中,为避免受让人实现债权遇到障碍或受到损害,可以采取一蚱必要且谨慎的举措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另外,受让人在债权让与中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如在受让人与债权让与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时,可以约定由债权让与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以此确定救济途径;又如,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才发现债权存在瑕疵,受到损害的,在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前,善意受让人有提出撤销债权出让人与其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或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善意受让人向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所受到损失的求偿权。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限制应该是合理且有限的,受让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在与让与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时可以明确询问债权是否存在抵销的可能或存在瑕疵,以此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和对风险的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