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凭借一张借款人书写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欠条主张借款人已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并要求第三人履行偿债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凭借一张由借款人书写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欠条主张已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偿债义务的,是否有效,实务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欠条上有其对债务的承认和明确的第三人,具有将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人书写的欠条没有体现出借款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的情形,因此,仅凭借款人书写的欠条不能证实债务发生转移,应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成立债务转移的要件如上所述,债务转移一般有三种订立方式:第一,债务人与债务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第二,债权人与债务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共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作为成立债务承担的要件,债务承担协议必须有债务承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必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故笔者认为,出借人仅凭借一张由借款人书写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欠条主张已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偿债义务的,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第三人对债务承担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