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变更还款期限,担保人能否免责?
问:我朋友老王向老李借款15万元,我作为老王的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约定借款期限3年。借款期间,老王未经我同意,擅自与老李签订《还款承诺书》,将还款期限提前了一年。后因老王无力还款,老李将老王和我诉至法院,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表明您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年,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属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老李均可向您主张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您虽未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但该份承诺书是提前履行还款的承诺,并未加重您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见,您的保证期间并未发生变化,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您仍应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