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I .犯罪的目的不同
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赢利的意图。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4.筹集资金的用途不同
学界通说认为一般有三种资金用途:一是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领域;二是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的账户支配;三是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生产领域、一部分用于个人的账户支配。这三种不同的筹集资金的用途影响着定罪的不同倾向。如果筹集资金全部用于生产领域,则定罪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账户支配,定罪则倾向于集资诈骗罪;如果筹集资金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个人账户支配,那么就应确认用于生产领域与用于个人账户支配的资金份额比例,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综合考量。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份额较大,则倾向于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用于个人账户支配的份额较大,则倾向于集资诈骗罪。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账户支配的份额相同,则仍要优先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