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变邻居?赠与还是借款?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高颖,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是邻居关系,二人通过小区微信群相识。2021年某天,李女士在某家具店购买家具,由张先生通过POS机刷卡消费15800元,次日,张先生通过微信向李女士转账4800元。现张先生诉至法院,称刷卡消费及微信转账,均为李女士向其借款,请求李女士归还借款20600元。李女士辩称,上述20600元确由其购买家具并使用,但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时张先生自愿赠与。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先生主张与李女士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未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其次,张先生坚称与李女士之间仅为邻居关系,但一般邻居关系涉及大额借贷,通常会要求出具借款凭证,且既为邻居,张先生有要求李女士出具借款凭证的便利,最后,李女士否认借款,称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经查明,李女士提供一份接警登记表载明其曾报警称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产生矛盾。法院审理后不排除其所述为真的可能性,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仅依据金融机构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女士予以否认,称为双方恋爱时赠与,结合法院审理时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双方在公安上的接处警记录,不排除双方存在谈恋爱可能,张先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张先生的主张,启东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