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北京顺义法院立案庭 王利侠
来源:顺义法院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 ,自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基本案情
曹某与田某系夫妻,2018年8月,曹某与朋友钱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合同借款人处手写签名为曹某,担保人处手写签名为田某。债务到期半年后,曹某一直未能还款,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田某辩称,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但表示不申请鉴定,并称即使该签名是本人书写,现已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钱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中,妻子田某虽否认《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的“田某”字迹是其本人书写,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田某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如果田某的身份仅为涉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因钱某未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要求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田某应免除保证责任,无需再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但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田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对涉案借款同时具有担保人和夫妻共同债务人两个身份,这两个身份并不相互排斥。田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的行为,恰能证明田某知情并同意与曹某共同负债。在《借款合同》未约定田某仅限于承担担保责任、未排除田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田某仍应承担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负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原则强调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同时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先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仅是该条款列出的能够认定为“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两种具体形式,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法院会实质性审查夫妻的行为是否含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体现为未举债方对债务知晓且无异议,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款项转入配偶账户、用配偶账户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时在场等。为避免夫妻一方利益受损,夫妻一方如因债务签字时,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承诺书,无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都务必审慎查看相应文书,同时,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各类信息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