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
(一)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金融最核心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没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论是借贷期限内的利率还是逾期利率,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还是约定的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借款人请求还本付息的上限就是本金加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如果利息计算期限跨越修正前后《民间借贷规定》的,应当分段计算利率保护上限。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例如,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为6分,没有约定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整个借贷期限的利率,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的情形,实践中认识不一致,需要统一裁判规则。依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即使按最不利于出借人的解释规则,亦难得出应视为没有利息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可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以及具体案情确定借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