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参考案例 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终65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 指导性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4 /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