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民间借贷纠纷 >> 借贷认定

仅有借条复印件,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日期:2026-0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仅有借条复印件,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出借人只有一份借条复印件

借款人又下落不明

法院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谢某主张张某于2011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4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20000元。谢某称其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张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谢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案中,谢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谢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张某向谢某借款的事实,谢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法官提醒,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并妥善保管书证原件,这样才能在遇到纠纷时避免因证据缺失或不规范而影响诉讼结果。

作者:陈舒怡来源:中国法院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