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程序
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测谎结论?当待证事实通过测谎结论得以证明之后,可以作为与待证事实存在间接联系的补强证据,帮助法官形成心证。测谎结论虽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证明体系,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的情况下,它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民间借贷案件测谎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测谎时,人民法院才能启动测谎程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审判实践中双方都同意测谎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且测谎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并不一定完全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才可进行。
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接受测谎结论约束的当事人有权知道该结论形成的依据和理由。测谎结论作出后,法院应在开庭前将测谎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测谎结论进行开庭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的主体如何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测谎,但之后又拒不参加测谎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其参加测谎。一般而言,未说谎者不会出尔反尔无故拒绝接受测试。即便如此,也不得对其强制进行测试,但此时当事人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言行形成的品格可以作为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的参考。
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测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产生不同看法,借助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性质的事实,测谎也可以作为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一种举证方式。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测谎,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测谎。对于当事人主张借条上的签字非其本人签署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法加以确定,而不宜进行测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