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如何让“本善”之心更好萌芽释放,优化社会环境是必然选择。近日,江苏90后小伙“扶人被讹”,使得“扶不扶”这一痛点话题再度发酵。
“人倒了不扶,人心就倒了,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春晚小品《扶不扶》里的台词,道出了民众对更好构筑乐善环境的期待。近年来,多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从本月起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鼓励和倡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意旨明显。
不过,与北京、深圳等地已做出的探试相比,上海“好人法”并未对“碰瓷”“救扶被讹”等行为作出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2013年即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如果说“激浊扬清”剑指的是“不敢救”问题,那么“不会救”同样是制约“好人好事”的重要因素,亟待解决。数据显示,我国公众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曾几何时,因不科学救助伤病者造成永久遗憾的事例令人叹惋!普及公众急救技能、完善公众急救培训体系,避免“好心办坏事”,迫在眉睫。
放眼国外“好人法”,不少国家对公众紧急施救的“义务”有着明确规定。比如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各地“好人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有着重要积极意义。通过进一步细化立法内容,更好地为“好人”撑腰,同时为未来国家层面制度的出台提供借鉴,值得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为好心善念护航,既需要“法”之武器来兜底,也需要“德”之沃土来支撑。当“乐施无忧”成风、“好人难当”不再,扶与不扶,也便不再成为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