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18-03-10 来源:债务纠纷律师网 作者:借贷纠纷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要旨】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链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35—144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