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查明被告属于被借名、冒名目无过错的,应当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逐渐复杂,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双方已由传统的亲朋、同事等熟人社会之间演变到借贷双方互为陌生人。审判实践中也经常有原、被告双方互不认识,一方出于追求高利贷利润或者其他目的而将款项借予与其根本不相识的他人的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查明被告属于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时,应当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此时被告虽然属于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但已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被告的条件,即被告必须明确。如前所述,这里的“明确”是指形式要件的明确,而不是指实体上承担责任。因此,只要被告在程序上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原告的起诉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不能驳回起诉,而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由于被告属于被借名、冒名且其本身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当承担实体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冒名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譬如,借款人甲失踪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甲的名义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此时乙应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合同无效。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乙冒用甲的名义欺骗出借人而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乙正常履行,则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乙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