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测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仅提供了借据,或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往往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债权人还应该就借款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如果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此时,还应结合债权人经济实力、借款的来源、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0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容易陷人“证据僵局"一一当事人所举证据互相对抗,无法应用优势证据规则,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难以确信;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证明力相当但都有“瑕疵",不能使得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要求。当穷尽上述手段后,是否交付借款的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可以考虑采用测谎程序。
此外,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产生不同看法,借助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性质的事实,测谎也可以作为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一种举证方式。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测谎,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测谎。对于当事人主张借条上的签字非其本人签署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法加以确定,而不宜进行测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