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的主体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测谎程序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起测谎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测谎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案件同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时,经双方当事人就测谎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同一问题的反应进行测试,进而根据测试结果判断哪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可信性较大。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是否提出、提出何种证据,都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故申请或者接受测谎,都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可强行干预。法官可以进行必要的释明以引导当事人提起测谎申请,但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测谎。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拒绝接受测试,则人民法院只能就已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据举证规则和原理作出事实认定。
再次,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测谎的,其拒绝进行测谎的行为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但并不能因为其拒绝测谎而想当然地以此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测谎,但之后又拒不参加测谎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其参加测谎。一般而言,未说谎者不会出尔反尔无故拒绝接受测试。即便如此,也不得对其强制进行测试,但此时当事人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言行形成的品格可以作为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的参考。此时,还可以对同意测试的一方当事人单独进行测谎,如果测试结果表明被测人没有说谎,则应推定拒绝接受测试的一方说谎,从而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