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能否主张返还?
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产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如果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当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当事人依据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个无效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违反司法解释设定的强制性红线而无效,因此,出借人即使已经获得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应当向借款人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返还财产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双方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谁有过错,即使出借人并无过错,只要其收取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就负有返还给借款人的义务。当然,返还只适用于已经收取的情况,如果出借人尚未收取该部分利息,自然没有适用返还财产原则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