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的利息能要回吗?
作者:王钰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简介:2014年6月4日,被告傅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傅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同日,原告向被告傅某转账20万元。
借款后,从2014年6月4日借款之日起到2015年6月4日,被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4日每季度支付了12000元利息,一年来共计支付原告张某利息48000元,此后未再按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2017年11月17日,被告傅某向原告张某转账支付30000元,此后再未支付利息。被告共计支付78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均系被告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的借款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被告傅某向原告张某转账支付的78000元是偿还的本案借款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傅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张某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傅某向原告借款后,每季度按时向其支付12000元、且连续支付了四个季度)能与其陈述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情况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傅某对其借款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2%,被告傅某支付的78000元应认定为支付的本案借款利息。
法官提示: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自然人之间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克服情面关,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协议,至少应当明确的记载双方已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利息的起算点、借款时间等。这是每个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也是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巫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