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姚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利息的,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基本案情】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14日被告万某某向原告姚某某借款156000元,合同约定:“万某某向姚某某借款为156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借款人:万某某,日期:2019年5月14日”。姚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转账100000元、5月15日转账50000元、5月16日转账6000元到万某某账户。之后被告万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姚某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某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原告姚某某借款,借款时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因而,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例解读】民间高利放贷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民法典实施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高利放贷进行有效打击,遏制其利益空间,确保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和稳定。一是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是约定借款利息有最高限额,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三是明确逾期利率的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承办法官: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民法院 杨秀华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