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
目前,以“假离婚”形式逃债较为普遍,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假借款协议将一方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对方名下,从而逃避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9条第2、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无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之间在婚内的借款协议,其产生的效力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之间的效力,借款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第一人的效力,如果夫或妻一方对第=人负有个人债务时,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务人配偶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