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所谓交易习惯,通俗说来即是流通领域中人们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通常做法。纵观理论界对交易习惯的各种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其法律特征如下:(1)交易习惯具有惯行性。(2)交易习惯具有实践性。(3)交易习惯具有地域性、行业性和特定交易的特殊性(4)交易习惯具有抽象性。(5)受法律保护的交易习惯具有合法性产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则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来认定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上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具体表现为:第,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地或者民间借贷行业通常采用,且借贷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例如,为确保放款安全,某地民间借贷行业惯例是由借款人亲自到出借人所在地领取借款,对此,借款人作为当地人,应了解该运作模式;第二,借贷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例如,借贷双方以往曾发生多次借贷关系,且都是由借款人到出借人所在地领取借款。这里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可能和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主张该交易习惯;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只能适用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来主张交易习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