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让与公告是否具有公示效力?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未规定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未要求以通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债权让与自首次让与受让人时即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对债权转让公告的性质存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与横县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大步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债权让与公告并非合同,债权转让公告的发布并未使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设立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出让人并未申明放弃或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该案对债权让与公告的效力在实务中作出了明确界定,债权让与公告与通知的性质相同,都属于观念通知,并非可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能逾越债权让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