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情形下,可否就保证人(或者借款人)再行起诉?
在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且不需要追加借款人的情形下,出借人可否在此诉讼审结之后,就同一债权再行向保证人或者借款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连带责任情形下,连带责任人均负有清偿责任,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是一并主张,还是只向其中之一主张,是一次诉讼还是分次诉讼,属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应予以限制,但为了防止多次诉讼造成出借人重复受偿的结果,也为了防止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法追偿,应规定只有在第一次诉讼(指仅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提起的诉讼)经执行后未能得到充分清偿的情形下,出借人才可提起第二次诉讼(指另行对保证人或借款人提起的诉讼),通过第一次诉讼已经受偿的部分,第二次诉讼中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