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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否都属于遗产债务

日期:2018-05-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否都属于遗产债务

案情介绍

李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但不幸的是,在一次火灾中,李某失去了妻子和儿子。为了能老有所养,李某从孤儿院领养了一个小男孩,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后为其改为李A。但令人遗憾的是,李某的付出并没有得到回报。李某年老时,李A并没有尽赡养义务。李A结婚后,搬出李某的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李某迫于生计,只好以借债为生。其中,李某从何某处共借款人民币12万元。2010年,李某因病去世。李A料理完李某丧事,清理李某的遗产,李某遗产的价值总共为5万元。听闻李某去世,何某找到李A,要求李A 偿还其父欠款12万元。但是,李A只肯将继承李某遗产的5万元偿还,剩余7 万元欠款不愿偿还。何某不允,双方发生争执。后何某将李A告上法庭,要求李A偿还其父所欠的12万元债务。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否都属于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知,遗产债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另一部分是一般的财物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给与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应当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非全部都属于遗产债务,应当将遗产债务和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区分开来。一般而言,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一种:第一,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者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该种债务实际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例如,父亲为帮助儿子买房,以自己的名义从朋友处借钱,该债务实际上是儿子的个人债务。第,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该种债务实际上是家庭共同债务。某人从商店买来一台电视,尚未付款,放人家中客厅,全家人可以一起收看电视第三,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迫于生活压力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本案中,继承人李A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对其负有扶养义务。但是,李A不尽扶养义务,致使李某为了生活,从何某处共借款12万元。李某遗产的总价值为5万元,对于剩余的7万元债务,李A仍应负责清偿。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李A应负责清偿李某所欠的12万元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9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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