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张某幼年父母早亡,后与刘某结婚,婚后生有儿子张A和张B。2005年,刘某因病去世自2008年起,张某的精神状态开始出现问题,频繁前往医院看病。为了提前安排好后事,走得放心,张某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屋归张A所有,其余财产归张B所有。”在遗嘱的下方,张某写下了自己的字,并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处理完张某的丧事,张A和张B协商继承张某遗产时,张A明确表示自己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当张B准备继承父亲张某遗产时,张某的债主王某找上门来原来,张某当年做生意时,从王某处借款80万元,尚未归还经过计算,张某的房屋和其余财产总共价值是71万元人民币。张A认为自己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其不用替父亲还债。张B认为,父亲已经死亡,债务已经消失了。王某无奈,将张A和张B告上法庭,要求张A和张B偿还张某所欠的债款8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知,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原则,仅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但是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作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遗产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张A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张B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是71万元,而张某的遗产债务是80万元。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人张A放弃继承时,其对张某所欠的80万元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张B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是71万元,张某所欠的遗产债务是80万元,则张B清偿张某的遗产债务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71 万元为限。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9万元债务,张B可以自山选择偿还或是不偿还,对此没有必须偿还的法律规定。根据张B的看法,张B是不愿意替张某偿还债务的。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张B偿还71万元债务,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父债子偿”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