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诈骗类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担保等方法骗取贷款,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等诈骗方法较多,签订民事合同常为实施诈骗行为的重要环节。但应注意到,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有所牵连但又截然不同,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合同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的行为。易言之,诈骗行为是单方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律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应赋予该行为以私法上的效力。当事人一方的诈骗行为,即使属于刑罚的调整范畴,也并不影响民法视野下该行为仍然被认定为欺诈。认定欺诈类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更具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权利人既可以选择合同有效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二是有利于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违约责任也就失去了逻辑前提。三是有利于体现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借贷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仍有可能有效;不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也有可能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