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袁媛 朱益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经朋友介绍,顾某与吴某相识,吴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顾某借款,顾某出借了30万元给吴某,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吴某仅还款1万元,故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
经审理查明,顾某出借资金时提出过要收取利息,其提交的征信报告上包含较多银行贷款,自身并无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在庭审中,顾某也确认其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原告顾某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认定为无效。顾某、吴某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吴某取得的29万元依法应予返还。顾某放弃要求吴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后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顾某29万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又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即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人际交往中应当规范借贷,切勿抱着贪便宜或者想赚大钱的心理非法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