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民间借贷纠纷 >> 借贷合同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袁媛 朱益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经朋友介绍,顾某与吴某相识,吴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顾某借款,顾某出借了30万元给吴某,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吴某仅还款1万元,故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

经审理查明,顾某出借资金时提出过要收取利息,其提交的征信报告上包含较多银行贷款,自身并无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在庭审中,顾某也确认其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原告顾某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认定为无效。顾某、吴某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吴某取得的29万元依法应予返还。顾某放弃要求吴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后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顾某29万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又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即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人际交往中应当规范借贷,切勿抱着贪便宜或者想赚大钱的心理非法放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