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哪些组成要素才能成立?
对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因素,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借款数额和利息两个因素。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借款数额、利息和还款期限二个因素。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借款数额、币种、利息和还款期限四个因素。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借款数额和币种两个因素。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及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借款合同的特性,《合同法》第十二章中规定了借款合同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是,并非所有条款都属于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
就利息而言,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外,对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因为民间借贷合同本来就有无偿和有偿之区别,何况,通过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也可以确定借款的价格。
就还款期限而言,也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并不会因为期限的缺失导致合同的不成立。
同样,借款用途不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违约责任的欠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者认定一方免除了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来解决,但都不会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