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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违约金等的处理

日期:2023-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七、利息、违约金等的处理

25.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或者请求将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冲抵尚未偿还的本金,应予支持。

26.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借款人按照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如借款人抗辩在支付借款时已预先扣除利息,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全部款项的,应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如出借人补强的证据仍不能证明交付全部款项的,对预先扣除部分不予支持。

27.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担保人等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的,应予支持;未约定的,不予支持。

28.民间借贷当事人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还约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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