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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民间借贷关系影响及民间借贷现金交付认定标准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联交易对民间借贷关系影响及民间借贷现金交付认定标准

——张某诉杨某、肖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9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杨某、肖某

【基本案情】

杨某与肖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杨某、肖某为朋友关系。杨某因建造房屋缺乏资金,分别两次向张某借款共378000元。张某于2014年5月28日转账14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再转账23.8万元给杨某。2017年5月1日,杨某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交张某收执为凭,《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20万元,特立此为凭证。1.2%月息,每月结清。借款人:杨某/此外,2017年10月10日,肖某以其家庭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交张某收执为凭。该借款由于肖某尚未偿还,张某已另案提起诉讼。后肖某又于2017年11月30日,再以同样理由继续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交张某收执为凭,该《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款15万元,按月结息1.2%。借款人:肖某。”杨某于2015年3月2日还款10万元、于2017年10月9日还款7920元、同年10月10日还款10万元、2018年8月31日还款1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杨某、肖某至今未还清,张某遂诉至法院。

张某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杨某、肖某分别向其出具的《借据》三份及《银行卡取款回单》两份作为证据。

【案件焦点】

1.张某于2014年5月28日转账给杨某的14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转账给杨某的23.8万元,属于借款还是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款顼;2.2017年5月1日《借据》中的2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其主张杨某以建屋为由向其借款两笔共378000元后,再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提供其分别两次向杨某转账凭证及《借据》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杨某提出上述张某向其两笔转账是其与张某合作经营其他生意时互相之间资金来往发生的行为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无关。杨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与张某确实存在生意上的伙伴、合作关系及为支付其他债务的原因,故其提出上述两笔转账不是张某向其支付出借款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主张其向张某出具《借据》后,分别三次还款共207920元,实际上已还清所欠张某的债务。张某承认收到包括杨某四次还款合计307920元。由于杨某分别向张某借款三次,三次借款本金合计为578000元,扣除杨某对张某的上述四次还款共307920元后,杨某实际还欠张某借款本金270080元。对于张某主张肖某分别两次向其借款共20万元,其中5万元借款已另案起诉的事实,肖某承认其中借款15万元的《借据》是其向张某出具,但以其出具《借据》给张某收执后,张某没有向其支付出借款为由,否认该借贷关系真实发生。肖某在其向张某出具的《借据》中清楚表述为“今借张某现金款15万元,每月结息1.2%……”按字面意思完全能够理解为肖某借到了张某现金15万元。肖某对其主张的没有收到借款就出具上述《借据》给张某.且事后又不主张撤销行为,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张某多次借款给杨某、肖某夫妇等实际情况出发,张某持肖某向其出具的《借据》,主张肖某向其借款15万元之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肖某应当向张某偿还该15万元债务。对于张某提出杨某于2017年5月1日向其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的主张。由于杨某否认其本人或委托过肖某在《借据》上书写“1.2%月息,每月结息”字样行为,张某对其主张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事实未完成举法院不予认定,张某据此主张杨某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该利息应当按年利率6%计算。肖某在其向张某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据》中明确表示借款“每月结息1.2%”,因此,肖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张某主张肖某按此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提岀杨某、肖某向其举债为家庭开支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的主张,因杨某、肖某向张某举债为个人行为,张某不能举证证实杨某、肖某个人债务用于家庭实际开支或夫妻合意,故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

一、限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口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7008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张某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杨某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限肖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fl2017年II月30日起计算至肖某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肖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现只围绕杨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张某于2014年5月28日转账给杨某的.14万元、于2014年10月20H转账给杨某的23.8万元,是属于借款还是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款项。杨某上诉称该两笔汇款是张某支付给其的水产品货款,同时其主张涉案2017年5月1日20万元的《借据》是对双方货款的结算、其中包含了上述两笔2014年的汇款。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未能提供关于其与张某存在水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其次,在2017年5月1日的《借据》上,没有任何涉及“货款”“结算”内容的意思表示;相反,《借据》中所记载的“借到”“借款人”“每月结息”等内容,明显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对于该两笔汇款属于货款的抗辩,法院无法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杨某未能证明该两笔转账款项属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货款,应由杨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两笔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张某出借给杨某的借款,杨某依法应承担该借款的还款责任。

2.2017年5月1口《借据》中的2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首先,如前点所述,杨某关于该借据是由货款结算而来的观点不成立。其次,《借据》中明确注明“借到”,可表明杨某已收到借款。且据杨某提交的由肖某出具的关于其代杨某偿还1。万元给张某的《证明》,也可印证该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再次,结合另有张某以现金出借借款给杨某的妻子肖某的事实,可推定本案当事人之间有现金出借的交易习惯。最后,至于杨某何时、如何建房以及张某在2016年9月2日另转账21万元给杨某的事实,与本案借款的事实并无充分的关联性,不能以此否定涉案的借贷关系。综上,2017年5月1日《借据》中的20万元借款真实成立,杨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以维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张某以本案杨某向其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杨某即以双方曾经存在合作经营其他生意时互相之间资金来往发生的行为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杨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其提出上述两笔转账不是张某向其支付出借款的抗辩,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对于肖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但未收到借款为由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出借款,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平时借款存在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等综合因素且肖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依法应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

因此,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对其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债务人不能仅以曾经发生买卖等交易的转账凭证作为间接证据,将因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面临不足以认定债权人向其转账的其他款项性质为涉案借款而不予采信。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困扰出借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重要问题,其中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利益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等核心事项。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一方配偶的法定权益是博弈的重心所在,债权人应对债务人对其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实际开支或夫妻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清楚借款用途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眠要求一方配偶在借款人处签名或事后追认等方式,从而有效保证其合法权益。故法院在审理现金交付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结合双方经济往来交易习憤、借款凭证内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的成立及生效,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编写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陈桂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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