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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认定

日期:2023-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认定

因涉套路贷刑事案件引发的民间借贷再审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问题。原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原告构成刑事犯罪,刑事判决认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的情形是原告连续多次借款给被告,其中部分借款虚高,部分借款实际出借,后原告就全部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引发“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处理虚高借款和实际出借部分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对于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实”的部分),应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处理,对于刑事判决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虚”的部分),则应予以驳回;观点二认为,既然生效刑事判决已对相关借款认定为犯罪,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就全部借贷事实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在审理“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时,要兼顾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不同法域的特有原则和证据规则,在法秩序统一范围内实现平衡。

一、法域间的理念差异或导致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不一

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存在明显的理念差异。刑事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需兼顾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维度。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相关事实或因未达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排除出犯罪事实。民事审判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院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取决于双方证据情况。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理念差异映射进证据规则层面就表现为两者对证明规格的要求不同:刑事诉讼对证明规格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民事诉讼对证明规格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事实或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刑事判决所排除,而相同事实在民事审判中或已形成优势证据而被确认。有罪的刑事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而刑事判决中否定性的事实,则需要依照民事程序和相应标准另行判断。因此,对于未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性质如何认定,并不必然与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保持一致,而要根据民事证据标准加以判断。

二、点型思维与线型思维的交叉论证

实践中,常以“刑事看行为,民事看(法律)关系”表明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视角差异,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前者展现出点型思维特征,即关注犯罪时的主客观要件,后者偏向于线型思维,往往需要分析纠纷的来龙去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单纯的点型思维或线型思维可能均无法导出适当的结论,需要结合两种思维进行交叉论证。具言之,在“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传统意义上民间借贷中原、被告间非亲即友,而涉套路贷、职业放贷等情形的当事人之间通常非亲非故。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向。审查被告借款目的。正常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在放款前会评估借款风险,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目的是用于偿还赌债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仍出借款项,则可高度怀疑出借人的预期收益并非仅收回本息。

二是审查多笔借款的时间经过。此类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连续犯,即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目的实施了数个独立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从套路贷刑事犯罪的特点来说,出借方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打消借款方的顾虑,先出借部分钱款引诱借款人,而后逐渐虚高借款。由于案发时间不同,有的套路贷刑事犯罪已垒高到巨额借款,有的尚未虚高或者仅虚高了部分借款,行为人即被抓获,相关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部分未遂,在民事诉讼中进而表现为“虚实结合”。因此,不能因案发时间不同导致犯罪形态差异而否定犯罪行为的整体性质。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方的行为构成套路贷犯罪,则需考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贯穿其所有出借行为。

三是审查资金流水的牵连性。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多笔资金往来,需要加强对资金流水的审查。如果除刑事判决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外,其他借款流水清晰,出借人得以举证证明与套路贷无关,且借还情况能一一对应,通常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正常合法的借贷关系;如果其他借款流水混入了套路贷的资金池中,双方对此无法区分,则应高度怀疑存在“借新还旧”情形,从而作整体否定性评价。

三、法秩序统一视角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而言,“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刑民裁判结果应在法秩序范畴内实现大体自洽。应然层面上的法秩序统一承认各法领域之间并不总是逻辑自洽和价值融贯的,而是原本就存在冲突。实然层面的法秩序统一通常将刑法置于民法的从属地位,以刑法的二次违法性来解释法域冲突问题。相较而言,应然层面上的法秩序统一更注重通过法律解释缓和法域冲突,追求合理解释限度内的逻辑自洽。对于该类案件,在应然层面的法秩序统一语境下,因裁判理念和证据规则的不同而导致的结论出入并不存在根本对立。

从整体社会效果的角度而言,该类案件的处理还需考虑犯罪的一般预防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定程度上因需兼顾刑事法律效果与民事法律效果。近年来,该类案件频发,套路贷犯罪目的隐藏更深,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既要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也要兼顾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警惕犯罪分子利用民事诉讼规避法律制裁。

作者:俞波 俞硒 江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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