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案件: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鲁07民终63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问题。经查,案涉款项发生在程某某与王某某恋爱期间,系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程某某主张该款项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款项往来情况,程某某向王某某交付的21万元,系基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赠与,另外5800元,系双方日常交往中的消费支出。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上述21万元,应予适当返还,根据双方的交往情况,酌定返还80%即16.8万元,其余部分及日常消费支出部分,则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