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与法定专属管辖相冲突时,因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案件: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号:(2022)京02民辖1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电华厦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管辖与法律规定的专属发生管辖冲突时,因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本案债务人中科利源公司与次债务人中建二局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虽然国电华厦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仍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本案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