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该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平安德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金盛集团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华联集团公司(本诉被告)
本诉请求:基于《合作框架协议》请求判决华联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等,金盛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反诉请求:请求确认《合作框架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摘录):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金盛集团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金盛集团公司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平安德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金盛集团公司认为合同无效不应承担责任,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金盛集团公司是本案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陈述观点,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受理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并不会导致其诉讼权利无法行使或相关事实不能全面审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