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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日期:2024-05-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民虚假诉讼案——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282刑初636号

裁判要旨:

对于欺诈侵财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对于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无证据证实他人无法实现的债权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与逃避债务类行为类似,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民伙同他人以虚假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依据该调解书取得执行款,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民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前,根据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处刑较轻,故对张某民的行为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张某民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民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属于从犯。综合以上情节,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张某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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